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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97年8月24日晚9点40 分,张金柱案中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一路路口,果没正值热闹非凡的有舆都市夜生活。突然,论监一辆白色 “皇冠” 轿车像发了疯似的督普的生逆行而来,“砰” 的通人一声,撞上了两辆自行车。命眼一位骑车的事桩少年被撞出好几米远,倒在路边生死不知,张金柱案中另一位骑车人,果没也是有舆少年的父亲,连同自行车,论监被裹在车下。督普的生更过分的通人是,那轿车撞到人之后压根没停下,命眼继续裹着车底下的人和自行车狂奔起来。
自行车与地面摩擦,火花四溅,满街的行人都吓傻了,纷纷惊呼,试图提醒司机车底下有人。可那肇事车就跟没事似的,继续飞奔。好在有激愤的群众,还有两位警察、行人以及三辆出租车,一起对小轿车围追堵截。最后,一位武警战士英勇上前,强行拦下了车。这时候大家才发现,车后已经留下了一条长达1500米的血路啊!被拖的骑车人体无完肤,惨不忍睹,笔者实在不忍描述。
第二天,11岁的少年没能挺过去,离开了人世。他的父亲被送进医院多日抢救后,堪堪保命。这家人,因为这场飞来的横祸,瞬间天塌了。
就在事发当晚,《大河文化报》接到群众举报立刻派记者赶往事发现场。记者到场后,发现处置事故的交警到了现场后,竟然向车主敬了个礼。原来,这肇事者不是别人,正是原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局长张金柱。之后,交警把肇事车开进大院,锁上大门,把记者拒之门外。
陈述至此,笔者需要郑重表示:近日,中央网信办部署开展“清朗·整治恶意挑动负面情绪问题”专项行动,重点整治“挑动群体极端对立情绪”等问题,而笔者绝无挑动大家对交警的不满。只是想解释一下,当日交警的处置方式方法,并不是交警刻意要包庇肇事者,而是当时有关方面规定,公检法干警违法犯罪行为在结案前一律不得报道,只能在结案后报一个简单的结果。目的是啥呢,可能是要想方设法的维护公检法的形象吧。
据笔者观察,似乎这个规定至今也还是有效的。比如,对于那些贪官污吏,在他没有被立案调查之前,几乎所有的媒体对他的形象都是非常正面的。对于媒体来说,被逮起来之前,他就一直是老虎,老虎的屁股自然是摸不得的。
8 月 25 日,《大河文化报》率先报道了这起恶性交通事故。《大河文化报》似乎是坏了“规矩”,所以后来换了名字,改为《大河报》,“文化”两个字被摘了,不知道是不是跟这篇报道有关。
《大河文化报》25日的报道并未说出肇事者的身份。26日,追踪报道,民众愤怒情绪开始被点燃。27日,张金柱的身份被披露,这下舆论彻底沸腾了:干出这等丧尽天良恶事的人,居然是一位公安局长。
但是,此后一个半月,案件进展没了消息,这让民众更加激愤。10月,名气更大的《南方周末》下场报道,接着又上了中央电视台的《焦点访谈》。
1997年10月13日晚7点38分,《焦点访谈》一开头就引用了张金柱在狱中说出的那句“名言“,“俺15岁当兵,革命30多年,就为这点儿小事,就把俺变成这个样子。”
看看看看,在他的眼里,一死一重伤,在他眼里居然是“点儿小事“!如此视人命为草芥的话,居然出自一位公安局长!于是张金柱案瞬间从河南走向全国,在舆论不断发酵下,对于张金柱,“不杀不足以平民愤”,很快成为全民共识。
1997年12月3日,案件开庭审理。法庭外支起音箱 “直播” 庭审。检方认为,张金柱不仅构成交通肇事罪,还构成故意伤害罪。为啥呢?他撞人后还能驾车回到顺行道,在围追堵截下驶过多个路口,还能主动停车,被打耳光还知道说不该挨打,种种迹象表明他意识清醒,车下拖着人他肯定知道。而且他有33年驾龄,车底盘低,车下拖着人和自行车,说不知道那就是狡辩。
张金柱多少懂点法律,辩称自己开车前饮酒,酒劲发作,加上护理父亲疲劳,血压升高、心脏病突发,神志不清才肇事,不存在故意伤害。但法院请教专家,结论是张金柱肇事逃逸时根本没心脏病发作迹象,高血压也不至于影响意识。
1998 年1月12日,郑州中院宣判,张金柱犯故意伤害罪,判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;犯交通肇事罪,判有期徒刑三年,决定执行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还得赔付 9.5 万元。需要指出的是,在判决书中,明确写了“不杀不足以平民愤”。
张金柱之所以落得如此下场,关键是他自己思想出了大问题。他自认为革命多年,对党和国家有功劳,就不把普通老百姓的人命当回事,视人命如草芥,酒后驾驶,在撞人后还拖着人逃逸,如此行径,实在是天理难容,犯了众怒。
还有一个原因,舆情的愤怒并不是单冲着张金柱的,当时全国范围内群众对包括公安在内的司法机关情绪都很大,张金柱肇事逃逸成了点燃舆情的导火索。被激怒的民意,又激起了更大范围的不满和发泄,张金柱已经超出了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的身份,变成了公安队伍中违法乱纪的典型代表,成了公安队伍中反面人物的化身。“不杀不足以平民愤”,在一定程度上,是为了平息群众的怒火。
最终,1998 年 2 月 26 日,张金柱被执行死刑。
回顾这起20多年前的案件,恍如隔世,我们很难想象,在20世纪90年代一个公安局长居然能把一死一重伤说成“小事“,居然认为自己有30年的革命功劳就相当于拥有了免死金牌。
张金柱死前说,“我是被记者杀死的”。这个泯顽不化的犯罪分子,至死都不明白自己的怎么死的,白活一世。或许在另一个世界,马克思有机会跟他普及一下,什么才是真正的革命、真正的为人民服务。
这个案件中,我们无疑要感谢舆论发挥了重要作用,在舆论的监督下,法律没有放过这个狂徒。
至于舆论的作用,《二十世纪影响中国司法的20大案》书中提到,部分北京法学界的法律专家认为张金柱罪不至死,法院是被舆论裹挟的。
我们必须要坚持一个基本的逻辑:媒体监督,是法治不断进步的推动力。媒体把事情曝光,让真相大白于天下,这是在行使正当的监督权利,推动司法公正,而不是干扰法院审判。
张金柱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:要不是媒体锲而不舍地追踪报道,以张金柱的身份,说不定这事儿很快就被他 “摆平” 了,他依然可以官运亨通,继续他的“革命工作”。
媒体,包括当下的自媒体,当然有它的局限,很多时候为了吸引眼球、博取流量,往往会夸大其词、“引导”舆论,甚至无中生有。但综合分析,媒体的作用还是积极的,只要正确的规范,媒体监督仍是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环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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